2007年7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徐英杰

  买卖不破租赁 维权注意时效

  李先生问:
  我于2006年5月8日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,租期两年。2007年6月25日,李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我租住的房屋出卖给了张某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7月8日张某通知我准备让房。我认为房屋尚在我的租赁期内,且李某卖房未通知我,故拒绝了张某的让房请求。请问:房主未通知我即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?
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30条: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”又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意见》(修改稿)第132条:“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,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优先购买权;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,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。”的规定,由于李某出卖你所租赁的房屋前未对你尽通知的义务,侵犯了你的优先购买权,故你可以依法起诉李某与张某,请求法院宣告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但根据相关规定,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知道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卖给他人,买卖关系形成之日起超过3个月起诉,或者超过6个月才知道并起诉的,其优先购买权不予保护。”所以你若想请求人民法院的支持,应在此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。